01
别墅开Party,有人受伤?
8月的一个凌晨,上海一处高档别墅内,哭泣的年轻女子小刘拨打了110报警电话。
待民警赶到后,带着酒气的小刘揉着自己红肿的手腕,向民警哭诉自己受伤是因与小李发生口角并互相推搡。
其他人对小李受伤的经过却是说法不一。为了查清真相,民警将八人带回派出所做笔录。
经询问后得知,这群本不相识的年轻人在网上相约来到别墅轰趴聚会。
前一天傍晚,他们三三两两来到这间别墅,组织烧烤、游泳,一起玩“剧本杀”,玩了一轮又一轮,几个年轻人也从陌生到熟悉。除了一名男生后来回到房间休息外,另外七人都High到凌晨,香槟也喝了十几瓶。
微醺中,小王在四楼撞见自己的男友和刚认识的小刘动作亲密,气得当场翻脸,并冲下楼告诉了闺蜜小李。
事实调查进展到了这里,却被人为按下“暂停键”。无论警察如何再三追问,小李和她的朋友们都表示全程陪着小王和她男友,并没有看到小刘受伤的经过。而别墅内未安装任何监控设施,缺乏直接证据认定违法事实。
小刘受伤就医并出院后,未获得任何赔偿,于是小刘起诉到法院,要求小李赔偿损失。
02
法庭上还原第一现场
庭审中,小李的说辞与在派出所时一致,坚称从未离开过一楼,闺蜜小王对此亦可证明,自己根本不认识小刘,民警来了才留意到此人,小刘摔倒与其无关。
为了还原现场,找到案件突破口,我调取了报警当天的询问笔录。
询问笔录
小刘
自己和小王的男友在4楼找冰淇淋吃,被小王看到并误会。朋友提醒我去2楼避避,不料小李追上来问“你什么意思?”,我反问她“你什么意思?”“跟你有什么关系?”,然后两人互相推搡,自己失去平衡撞在门上受伤。
小李
我一直在一楼陪着小王,后来警察来了,小刘下楼和其他人吵了几句。我和小刘之间没有纠纷。
小王
小李本来要陪我去找小刘,后来我的男友追了下来,我们就在一楼吵架,小李和其他朋友全程都陪着我们,小刘不在场,没有听到楼上有争执,也没有人和小刘吵架。
小王男友
和女友小王一直在一楼吵架,期间小李来帮我们劝和。不知道小刘为何报警。
甲
我和其他五人在一楼处理小王和她男友的感情纠纷,一楼中有个女生上2楼请小刘下来谈话,后来我在楼下听到了2楼争吵的声音。
乙
我在一楼抽烟、喝酒,小王和她男友还在客厅吵架,突然听到声响,我走到楼梯口往上看,发现小刘摔倒在地,小李正从楼梯下来。
丙
我、小王男友、乙在院子里,小王和小李在客厅里,之后我听到2楼有很大的争吵和响声,我和乙一起上楼,发现小李站在小刘对面。小李说小刘是自己滑倒的。
经过庭审提示,小刘也翻出了事后几人的聊天记录,证明被告小李曾同意协商又反悔的经过。
面对这些证据,小李的态度始终未变,并当庭指出甲、乙、丙的陈述各不相同,与小王的笔录也存有矛盾,不能采信,派出所也未给出确定结论。所谓“调解意向”,是众人出于人道主义的表示,并不代表她个人同意赔偿。
03
运用证据规则的层层推导
庭审结束后,我认为,虽然在民警调查阶段对这起纠纷未有定论,但也未排除小刘受伤系小李所为的可能性。并且,不同性质的案件对证据的要求不同,与公安机关受理的治安处罚案件不同,在本案中仍可适用证据盖然性规则认定事实:
首先,在案证据已然穷尽。历经民警、法庭两轮调查,仍然没有证据可以直接认定“小刘受伤是否系小李所致”,存在进行事实推定的客观需要。
其次,现有证据反映的内容与推定事实之间具有高度逻辑性。虽然除张、黄二人外,其他人员都未到法院接受询问,但事发后于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所形成的询问笔录,效力并不逊于证人证言。甲、乙、丙受各自行动轨迹、关注焦点以及记忆偏差的影响,陈述中存在一定的细节出入,并未超出合理范围;其中两人与小刘是当天相识,而小王事前与小刘已有矛盾。因此,三人的陈述较小王可信度更高,可以据此认定,小刘受伤时,小李系唯一在场人员,且两人在此前已发生过冲突。综上,小刘受伤系小李所致具有很大可能性。
再次,事实推定没有反证推翻。若真如小李所言本案事发于其无关,作为唯一在场人员,其应详陈两人冲突及小刘摔倒的经过。但其坚持事发时不在现场、从未留意过小刘,当天在现场的只有3个女生,即便与小刘是首次碰面,但事发前一起玩了好几个小时,因小王的缘故,已经起了风波,不至于生疏到“未留意”的地步。小李急于“撇清”的陈述有悖于日常逻辑。
据此,可以认定,小刘的受伤系小李所致具有高度盖然性,小李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但根据小刘在报警时的陈述即可知,小刘在事发时未能理性、冷静的面对,导致矛盾加剧,对自身受伤亦具有一定过错。最终,判决小李赔偿小刘损失4万余元。
判决作出后,双方均未上诉,小李主动将钱款履行到位。这起“剧本杀”落下帷幕。
法官心语
民事侵权纠纷中的事实查明,与合同、家事纠纷不同,没有文本可供对照,也未给当事人预留空间、时间固定言辞。囿于受害人的取证意识和取证能力、行为人拒不承认的逃避态度,在司法实践中缺乏证据精准反映事发经过的侵权案件并不鲜见。难以还原真相的晦涩案件,往往挑战着受害人及法律工作者的思维边界。
作为法官,我们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,藉由有限的证据一步步寻找线索、揭示真相。其间,除了严格遵循“程序正当、客观中立”的基本审判原则,还应注重“方法”“心态”“能力”这三个维度的锤炼。
方法上,需要身临其境地感受纠纷进程,运用发散思维和谈话技巧,盘问调查对象,并且适时地公开心证,引导当事人主动发现证据,尽可能地展现纠纷全貌。心态方面,即便面对抗拒说出真相的当事人也不宜急躁,向当事人阐明法律后果的同时,善于倾听,保持亲和力及共情的能力,以开放的心态应对各类“变数”,理清案件脉络。能力方面,注重在类案中积累、总结,有意识地培养法官直觉的敏锐度和准确性,能够在过往经验与手头案件中找到联系点、对症下药,在凌乱的言辞和证据中捕捉关键点、找准方向,同时排除先验性结论的干扰,防止预设前提去解读案件。
以这三个维度为基础,综合全案运用逻辑推理、日常经验法则判断不同证据的可疑性、可采性,即便没能获得直接证据,结合各个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判断,当各个间接证据能够相印证形成证据链,待证事实的发生达到高度可能性标准,即可给予肯定性结论。
值得引起注意的是,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基石,亦是我国《民法典》及《民事诉讼法》的基本原则,庭审中如实陈述是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之一。自我保护、趋利避害固然是本能反应,但应建立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,而不是在言辞反复中怀有逃避责任的侥幸心理。当事人诚恳详实、符合情境的事实陈述,能够为法官形成心证提供支持,产生积极效应。虽然心存侥幸的当事人为一己之私隐瞒事实,但在一定程度加大了案件审理的难度。法庭是庄严神圣的场所,法官通过运用司法智慧,捍卫法律的尊严,当事人多变、含糊、缺乏逻辑的虚假陈述会被一一击破,轻则导致败诉的不利后果,情形严重的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(文中所涉人物名称均为化名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