宴席后发生意外的新闻屡见不鲜,倘若不幸发生意外,责任该由谁承担?
一名男子参加老板孩子的满月宴,结果醉酒次日竟然四肢瘫痪,生活无法自理。该男子无法接受这个事实,他认为老板作为宴请者没有尽到注意和看管照顾的义务,遂将其告上法院索赔200多万元。
小伙醉酒第二天早上竟四肢瘫痪
小阳是卓某经营的石材店的员工,2018年1月9日,卓某为孩子举办满月宴,邀请了包括小阳在内的全部员工一起参加酒席。
宴席期间,卓某作为主办者,向在场的宾客逐桌敬酒,但未与小阳单独喝酒,席间小阳自行添酒并与他人喝酒。
宴席结束时,小阳由两人搀扶着走出酒店,回到石材店的沙发上。
1月10日早上,卓某和家人发现小阳的情况异常,不停地掐人中和身上其他地方的神经,试图唤醒小阳,但无济于事,遂将其送至卫生院抢救。
后因情况严重,当日转入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治疗,后小阳转入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治疗,此时仍四肢瘫痪。
身强力壮的小伙子,没想到喝了顿酒,就成了生活不能自理的一级伤残,任谁都接受不了。小阳诉至法院,认为卓某未尽到相应的注意和看管照顾义务,存在重大过错,请求判令卓某赔偿医疗费、后续治疗费等合计200余万元。
法院:不承担赔偿责任
卓某是否存在过错?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?
白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,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,卓某对小阳的受伤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。小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宴席期间,卓某没有向小阳灌酒导致其饮酒过量,并未导致小阳陷入危险境地,因而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,即无法定的救助义务。
本案中,卓某发现小阳因过量饮酒无法自行行走时,派人搀扶其离开并送至员工宿舍休息,就客观环境而言未见安全隐患,尽到了一般的安全注意义务。
法院依法驳回了小阳的诉讼请求。 (广州日报)